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6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銘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645號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銘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送達於被告向本院陳明之臺中市○○區○○○路00號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書正本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嗣經被告本人於107 年12月13日至該派出所具領,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仁化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送達登記簿各1 份為憑;被告不服該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之107 年12月24日具狀聲明上訴,有被告書立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可稽,然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因而於108 年3 月11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正本業於108 年3 月1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上開居所,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