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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高增泓曹錫鴻黃世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1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志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800號、107 年度偵字第10918 號、107 年度偵字第12091 號、107年度偵字第12092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010 號、107 年度偵字第14011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6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鴻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