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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鈴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清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清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16日    │106年6月28日    │106年1月17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6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610號   │毒偵字第3236號  │毒偵字第1207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豐簡字第│106 年度豐簡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第│
│事實審│        │337號           │625號           │418號           │
│      ├────┼────────┼────────┼────────┤
│      │判決日期│106年6月9日     │106年11月1日    │107年2月13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6 年度豐簡字第│106 年度豐簡字第│106 年度簡上字第│
│      │        │337號           │625號           │418號           │
│判  決├────┼────────┼────────┼────────┤
│      │判    決│106年7月10日    │107年1月24日    │107年2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臺中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10963號   │執字第3103號    │執字第456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3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