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昆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昆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榮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然受刑人因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在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7 月2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9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