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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王品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培寧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404 號、107 年度執字第406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培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 至4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裁判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是

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 月 │├──────┼───────────┼───────────┼───────────┤│犯 罪 日 期 │ 105.11.27 │ 105.12.01 │ 106.03.30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31140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764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764號│├─┬────┼───────────┼───────────┼───────────┤│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 106 年度易字第1537號 │ 106 年度訴字第2217號 │ 106 年度訴字第2217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6.05.31 │ 106.10.19 │ 106.10.19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 106 年度易字第1537號 │ 106 年度訴字第2217號 │ 106 年度訴字第2217號 ││決├────┼───────────┼───────────┼───────────┤│ │判決確定│ 106.07.03 │ 106.11.13 │ 106.11.13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6 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406 號。 ││ │ 第10746 號。 │2.編號2 至3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 │ │ 。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6.03.30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 ││機關年度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764號│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 ││後├────┼───────────┼───────────┼───────────┤│事│案號 │ 106 年度訴字第2217號 │ │ ││實├────┼───────────┼───────────┼───────────┤│審│判決日期│ 106.10.19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 ││定├────┼───────────┼───────────┼───────────┤│判│案號 │ 106 年度訴字第2217號 │ │ ││決├────┼───────────┼───────────┼───────────┤│ │判決確定│ 106.11.13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7 年度執字│ │ ││ │ 第407 號。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4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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