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耀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耀鋒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耀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