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幸芬王品惠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宏
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宏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家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嗣於107 年11月28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5053號裁定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 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0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