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家宏
- 選任辯護人
- 林健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宏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家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嗣於107 年11月28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5053號裁定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 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