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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欣怡王奕勛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號

                   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志雄

      戴坤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應增加「陳志雄、戴坤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陳志雄、戴坤祥被訴詐欺被害人肖銀萍、尹華明、趙敏、蘇云部分,業於「事實及理由」欄「乙、無罪部分」論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主文欄第三項漏未記載「陳志雄、戴坤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顯係漏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