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號
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志雄
戴坤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應增加「陳志雄、戴坤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陳志雄、戴坤祥被訴詐欺被害人肖銀萍、尹華明、趙敏、蘇云部分,業於「事實及理由」欄「乙、無罪部分」論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主文欄第三項漏未記載「陳志雄、戴坤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顯係漏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