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承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承錐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分別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同月2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葉承錐(下稱被告)之彰化縣○○鎮○○路00號住所、同鎮忠全路134 號居所,而被告於同年12月3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刑事聲明上訴狀1 份可稽,然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對原審判決「誠難甘服,為此爰依法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的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