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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龍忠江健鋒林芳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琮杰

具 保 人 林純妤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992號、107年度偵字第20993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21527號、107年度偵字第21529號、107年度偵字第22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純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琮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林純妤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在卷可憑。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與具保人屆期均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108年8月1日審理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8年8月21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80030363號函暨檢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送達證書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該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及實收利息,併予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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