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子皓 (原名廖泓凱)
- 選任辯護人
- 余柏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行所載「林子偉」應更正記載為「林子皓」。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第4 行所載「林子偉」應更正記載為「林子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