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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吳幸芬蔡孟君曹錫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瑞麟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已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解除委任)

具 保 人 李伊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6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30806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伊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伊欣因被告梁瑞麟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卷一第55頁至第56頁反面)附卷可稽。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於109年12月22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或偕同被告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83頁、第189頁)。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0年2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0285300號函暨檢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279至281頁),且被告現並未因案在監或遭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蔡孟君

法 官 曹錫泓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