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瑞麟
- 選任辯護人
- 范成瑞律師(已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解除委任)
具 保 人 李伊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6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30806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伊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伊欣因被告梁瑞麟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卷一第55頁至第56頁反面)附卷可稽。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於109年12月22日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或偕同被告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83頁、第189頁)。復經本院囑託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0年2月8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0285300號函暨檢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279至281頁),且被告現並未因案在監或遭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