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 原告
- 吳仲豪
- 被告
- 蔡宜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2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涉有關詐欺原告之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緝字第23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揭規定,自應予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