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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幸芬王品惠顏銀秋

原告
吳仲豪
被告
蔡宜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2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涉有關詐欺原告之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緝字第23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揭規定,自應予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