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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任偉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號),及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任偉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關於被告採尿日期,應更正為:106 年10月16日;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一犯再犯,自不宜輕縱,本應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1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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