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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515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51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定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89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定樑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科刑。爰審酌被告係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應受教育召集,於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時依法有申報之義務,竟未依規定申報實際住居所,致使本案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後備軍人動員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自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素行、所生危害尚非至鉅,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秀雯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 3 款之罪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 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
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 5 條或第 6 條科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8970號
    被      告  鄭定樑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2樓之2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定樑係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住臺中市○
    區○○路000 號12樓之2 ,於民國106 年年初某日即遷離上
    開處所,竟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於108
    年「博愛甲字第251205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鄭定樑收
    執。嗣於108 年8 月12日,鄭定樑未依前開召集令之指定,
    前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成功嶺營區,向臺中市
    後備第一旅第三營報到,參加教育召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定樑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鄭麗珍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後備指揮
    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臺中市後備第一旅第三營教育
    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各1 紙
    在卷可佐,足證其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
    第3 款之罪嫌,請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51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