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5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永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關「吳永峰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永峰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三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累犯之認定已於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載明被告為累犯,然主文欄漏載「累犯」而有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