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宗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1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宗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宗穎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余宗穎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6 月21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受刑人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有期徒刑9 月 │ │ │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7月23日 │ 107年8月2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712號 │字第4400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413號│107 年度訴字第298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3月12日 │ 108年3月27日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易字第3413號│107 年度訴字第2989號│ │判 決├────┼──────────┼──────────┤ │ │判 決│ 108年4月22日 │ 108年5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6742號 │第708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