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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7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7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巫政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3665號),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 108年度聲字第5271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宣告刑欄內關於「罰金12元」

部分,均應更正為「罰金新臺幣5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3宣告刑欄內「罰金12元」部分,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罰金新臺幣 5萬元」,又本件係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有期徒刑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故關於原判決宣告之罰金刑之記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7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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