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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1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玉琪田雅心江彥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1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秉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秉儒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8 年5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及全案犯罪情節,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然存在,然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停止羈押。另被告仍因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且尚未解送歸案,本案爰不另命被告取具保證金或責付、限制住居,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彥儀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1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