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緝字第1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秉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秉儒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8 年5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及全案犯罪情節,認被告前開應予羈押之原因雖仍然存在,然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被告停止羈押。另被告仍因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且尚未解送歸案,本案爰不另命被告取具保證金或責付、限制住居,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