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5號
具 保 人 温宜庭
- 被告
- 蔡承佑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523、33524、33525號、108年度偵字第2422、3530號、108年度少年偵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宜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蔡承佑前經本案羈押,於本案審理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494號裁定指定出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於民國108年5月10日由具保人温宜庭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上開裁定、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附卷可憑。
(二)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8年7月11日中市警伍分偵字第1080025323號函暨所附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刑事報到單及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