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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7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柏駿林秀菊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辜敬鈞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具 保 人 王志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6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辜敬鈞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王志方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分別有臺中地檢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3頁至第16頁)。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仍未到庭,而具保人亦未督同被告到庭或到庭陳報被告現時所在處所,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75頁至第85頁)。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並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均未能拘獲,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14日雄檢欽羽108助483字第1080042032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8年6月4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80032747號函暨本院所開立之拘票、員警職務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67頁),且被告與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被告與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考,辯護人亦陳稱:被告目前在國外,並未返臺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5頁),且被告確實已離境,此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39頁),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劉承翰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