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許良義
- 被告
- 陳品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8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8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