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69號
- 原告
- 樊江素月
- 原告
- 樊嘉蓉
- 原告
- 樊資蘭
- 原告
- 樊芸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成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屈智勇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追加成原有限公司為原告,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更正聲明狀。
二、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1 號、101 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本件被告蔡熏鴻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206 號受理在案(改分108 年度交簡字第364 號),被害人等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由本院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369 號受理在案,後於108 年8 月6 日聲請追加成原有限公司為被告,為法所不許,本件訴之追加係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