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2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222號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楊依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依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依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被告自行提出繳納等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佐。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且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3 月11日雄檢欽寒109 助116 字第1090015670號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