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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5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永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有關「吳永峰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永峰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三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累犯之認定已於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及據上論斷欄載明被告為累犯,然主文欄漏載「累犯」而有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