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嘉聰
- 代理人
- 洪梅芬律師
- 代理人
- 涂欣成律師
- 代理人
- 賴淑芬律師
- 相對人
- 王永銘
何建廷
戎樂天
陳哲宏律師
尤 謙律師
蔡菁華律師
莊婷聿律師
賈俊益律師
曾玲玲律師
王仁君律師
張永宏律師
彭建仁律師
吳美齡律師
周世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王永銘、何建廷、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莊婷聿律師、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仁君律師、張永宏律師、彭建仁律師、吳美齡律師、周世筑律師就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及其據以檢閱、抄錄之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均屬聲請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因相對人王永銘、何建廷、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莊婷聿律師、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仁君律師、張永宏律師、彭建仁律師、吳美齡律師、周世筑律師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智秘聲字第7號裁定限制檢閱、抄錄及攝影上開資料,然尚未核發密保持命令,恐因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前揭相對人就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及其據以檢閱、抄錄之事項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因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均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等情,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逐件辨識完畢,並據聲請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是以,基於保障聲請人聯電公司之權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聲請人就上開資料聲請對前揭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號│ │ │├─┼───────────────┼───────────┤│1 │PM2組織表 │A1卷第379 頁至第380 頁││ │ │A2卷第242 頁至第243頁 ││ │ │B 卷第238 頁至第239頁 ││ │ │A3卷第787 頁至第788頁 │├─┼───────────────┼───────────┤│2 │技術開發預估時程 │A2卷第266頁 │├─┼───────────────┼───────────┤│3 │UMC資料 │A2卷第362頁 │├─┼───────────────┼───────────┤│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1月3 │A3卷第679 頁至第725 頁││ │日經審二字第10500344630號函檢 │ ││ │附之聯電公司申請與晉華公司從事│ ││ │技術合作之全卷資料影本 │ │├─┼───────────────┼───────────┤│5 │王永銘通訊監察譯文 │A3卷第736 頁至第781 頁││ │ │ │├─┼───────────────┼───────────┤│6 │紙本資料(第23、24、28、29、31│贓物庫編號21 ││ │至61、80至91頁) │ │├─┼───────────────┼───────────┤│7 │紙本資料(第3 、5 至7 頁) │贓物庫編號22 │├─┼───────────────┼───────────┤│8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 │A5卷第124 至第174 頁 ││ │年3 月22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 ││ │二)狀附件檔案一與檔案三 │ │├─┼───────────────┼───────────┤│9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 │A5卷第176 頁至第181 頁││ │年3 月28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 ││ │四)狀及其附件 │ │├─┼───────────────┼───────────┤│10│扣押筆錄編號A-2-2 ,文件資料『│A2卷第244 頁至第247 頁││ │32nm DRAM Process Topological │A2卷第267 頁至第309 頁││ │Layout Rule 』《PI2 部門所製作│A2卷第340 頁至第348 頁││ │之聯電公司32奈米DRAM研發設計規│B 卷第48頁至第90頁 ││ │則》 │B 卷第136 頁至第176 頁││ │ │D 卷第28頁至第29頁 ││ │ │A3卷第972 頁至第10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