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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田雅心

原告
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宇
被告
郭宗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 年度中智簡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416 條第1 項、第38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278 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經查,兩造就同一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成立調解乙節,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憑(見偵卷第36頁正反面),並經檢察官敘明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偵卷第43頁反面)。是兩造就本案違反著作權法之損害賠償事件既經成立調解,揆諸前揭說明,該調解內容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應受該調解內容之拘束,而不得就同一法律關係再為同一之請求。從而,本件既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再為相同之主張,顯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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