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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光進王姿婷林依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5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宗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108 年8 月30日108 年度中簡字第173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11804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對於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者,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復有明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若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宗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以108 年度中簡字第1735號判決後,刑事簡易判決正本已於108 年9 月6 日送達被告位於臺中市○區○村路○段000 巷00弄00號之戶籍地,並由被告之父鄭金益代為收受等情,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上開判決已於108 年9 月6 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被告之戶籍地在臺中市南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規定,無須加計在途期間,被告倘對上開判決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上開判決合法送達之翌日起計算10日,於108 年9 月16日以前向本院提起上訴。然被告遲於108 年9 月17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此有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蓋有本院收件章1 份附卷足憑,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林依蓉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6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