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楷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楷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翁楷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翁楷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7年3月19日 │106年11月19日6時││ │ │27分許回溯1、2日││ │ │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806號 │毒偵字第5304號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8年度簡字第521││事實審│ │3050號 │號 ││ ├────┼────────┼────────┤│ │判決日期│108年1月21日 │108年5月3日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簡字第 │108年度簡字第521││ │ │3050號 │號 ││判 決├────┼────────┼────────┤│ │判 決│108年2月23日 │108年6月3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之案件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 │執字第3709號 │執字第907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