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登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登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登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