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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3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戰諭威李依達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自字第38號

                    108年度自字第25號

自訴人
日月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祺祥
自訴代理人
李傑儀 律師
被告
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廖本昌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追加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及刑事擴張自訴犯罪事實狀所載。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第343 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自訴及追加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自訴及追加自訴意旨認被告廖本昌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重製罪、第92條之公開傳輸罪、第93條第1 款之侵害著作人格權罪,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而自訴人與被告等業於民國109 年1月17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自訴人並於同日撤回其自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自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3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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