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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41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鐘堯航林依蓉簡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41號

自訴人
邱俊霖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魏采蘋、魏守廷自訴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邱俊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鐘堯航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4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