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41號
- 自訴人
- 邱俊霖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魏采蘋、魏守廷自訴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邱俊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