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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6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戰諭威李昇蓉張美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6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鴻文

具 保 人 張令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令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鴻文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值班法官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有羈押原因,惟如能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以作為替代手段,則無羈押之必要,前開保證金由具保人張令慧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嗣經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68號案件審理,有本院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等可憑(見本院108年度聲羈字第152號卷第11頁至第31頁)。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竟於109年2月20日、109年3月19日準備程序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送達限制住居地址之109年2月20日開庭通知,因遷移不明而退件),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於上開期日到庭,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第35頁、第47頁至第51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107頁至第111頁)。而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未獲,有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3月10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90008596號函檢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9年3月2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90010178號函檢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至第82頁、第91頁至第104頁),且被告亦未在監押,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第105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6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