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振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65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判決在案。上開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王振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應更正為:「王振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部分,有如上所示誤繕之處,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