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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簡志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振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65號),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判決在案。上開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王振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應更正為:「王振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部分,有如上所示誤繕之處,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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