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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葳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223號、第80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次按之上開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者,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31 號判決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林葳彤,嗣上訴人於108 年6 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08 年7 月11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即被告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並於108 年7 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是以,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定期限業已於108 年7 月23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靖茹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3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