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王瑞晟
- 被告
- 郭昌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瑞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昌霖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王瑞晟於民國108年1月7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應於本院108年8月12日準備程序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庭接受審判,復無在監所之情事等情,有臺中地檢署訊問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1紙、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個人基本資料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本院送達證書4紙、準備程序報到單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08年8月29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080031976號函暨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20日投檢增莊108助313字第1089019151號函暨所檢附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8年9月16日投埔警偵字第1080015444號函影本、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