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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楊欣怡江文玉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688、109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柏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被告坦承犯行,且依照證人之證述、共犯之證述及扣案物品等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8 年4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 年7 月29日第1 次延長羈押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有上訴之可能,故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 年9 月29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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