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柏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688、109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柏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被告坦承犯行,且依照證人之證述、共犯之證述及扣案物品等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8 年4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8 年7 月29日第1 次延長羈押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本案雖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有上訴之可能,故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 年9 月29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