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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高增泓曹錫鴻黃世誠

原告
傅蔓莉
被告
邱鎔諺

      藍弘凱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24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被告2 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38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定於108 年2 月19日宣判。茲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寄至本院之日期為108 年1 月25日,此有該書狀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惟該刑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2 人提起上訴,是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對被告2 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顯有未合。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鴻

法 官 黃世誠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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