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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1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柯志民陳昱翔侯驊殷

原告
王建明
送達代收人
鍾幸家
被告
陳國豪 (原名陳信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36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1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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