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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高文崇郭振杰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許良義
被告
陳品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8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