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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黃司熒

原告
鄭幸叔
被告
許秀如

      李沛倫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5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許秀如、李沛倫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59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司熒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4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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