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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5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明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明璇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刑罰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犯後飾詞卸責,諒無悔意,本件被騙金額為新臺幣1萬123元,情節尚輕,且幸未遭提領(參偵卷第49頁),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非重,大學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9頁),所為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影響社會治安非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5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