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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啟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啟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啟銘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啟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391號及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839號、108 年度金訴字第172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5罪之有期徒刑部分曾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839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72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有判決書4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吳啟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1 月併│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 │ │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 │ │(共3 罪)(聲請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 │應執行之刑不含併科│不含併科罰金部分)││ │ │罰金部分) │ │├─────┼─────────┼─────────┼─────────┤│犯罪日期 │107.10.11 │107.10.11 、107.10│107.10.10至107.10 ││ │ │.25、107.10.26 │.15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7 年度少│臺中地檢108 年度少│臺中地檢108 年度少││年度案號 │連偵字第439號 │連偵字第158 號、第│連偵字第158 號、第││ │ │229號、第235號 │229號、第235號 │├─┬───┼─────────┼─────────┼─────────┤│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3│108 年度訴字第1839│108 年度訴字第1839││事│ │91號 │號、108 年度金訴字│號、108 年度金訴字││實│ │ │第172號 │第172號 ││審├───┼─────────┼─────────┼─────────┤│ │判決日│108.08.27 │109.03.31 │109.03.31 │├─┼───┼─────────┼─────────┼─────────┤│ │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3│108 年度訴字第1839│108 年度訴字第1839││確│ │91號 │號、108 年度金訴字│號、108 年度金訴字││定│ │ │第172號 │第172號 ││判├───┼─────────┼─────────┼─────────┤│決│判 決│108.09.16 │109.05.05 │109.05.05 ││ │確定日│ │ │ │├─┴───┼─────────┼─────────┼─────────┤│是否為得易│否 │否 │否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字第13904 號 │字第7509號(編號2 │字第7509號(編號2 ││ │ │至4 有期徒刑部分曾│至4 有期徒刑部分曾││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年7月) │年7月) │└─────┴─────────┴─────────┴─────────┘┌─────┬─────────┬─────────┬─────────┐│編 號│ 4 │ │ │├─────┼─────────┼─────────┼─────────┤│罪 名│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 │ ││ │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 │ ││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 ││ │不含併科罰金部分)│ │ │├─────┼─────────┼─────────┼─────────┤│犯罪日期 │107.10.24 至107.10│ │ ││ │.26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8 年度少│ │ ││年度案號 │連偵字第158 號、第│ │ ││ │229號、第235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最├───┼─────────┼─────────┼─────────┤│後│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839│ │ ││事│ │號、108 年度金訴字│ │ ││實│ │第172號 │ │ ││審├───┼─────────┼─────────┼─────────┤│ │判決日│109.03.31 │ │ │├─┼───┼─────────┼─────────┼─────────┤│ │法 院│臺中地院 │ │ ││ ├───┼─────────┼─────────┼─────────┤│ │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839│ │ ││確│ │號、108 年度金訴字│ │ ││定│ │第172號 │ │ ││判├───┼─────────┼─────────┼─────────┤│決│判 決│109.05.05 │ │ ││ │確定日│ │ │ │├─┴───┼─────────┼─────────┼─────────┤│是否為得易│否 │ │ ││科罰金之案│ │ │ ││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 │ ││ │字第7509號(編號2 │ │ ││ │至4 有期徒刑部分曾│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7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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