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明憲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220號、109 年度執字第1002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妨害性自主 │ 妨害性自主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2 月 │├──────┼────────────┼───────────┼───────────┤│犯 罪 日 期 │ 108.10.09 │ 107.11.12 │ 108.01.28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 108 年度偵字第30803 號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35號│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35號│├─┬────┼────────────┼───────────┼───────────┤│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3255號│ 109 年度侵簡字第11號 │ 109 年度侵簡字第11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8.12.19 │ 109.05.15 │ 109.05.15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3255號│ 109 年度侵簡字第11號 │ 109 年度侵簡字第11號 ││決├────┼────────────┼───────────┼───────────┤│ │判決確定│ 109.02.03 │ 109.06.29 │ 109.06.29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0025 號。 ││ │ 2299號。(已執畢) │2.編號2 至3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