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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劉依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790號、109 年度執字第119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順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建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依伶

書記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劉建順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        │108 年12月30日  │109 年2 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109 年│臺中地檢署109 年│
│年度案號        │度毒偵字第968 號│度毒偵字第511 號│
├────┬───┼────────┼────────┤
│最  後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事實審  ├───┼────────┼────────┤
│        │案號  │109 年度訴字第12│109 年度訴字第14│
│        │      │45號            │45號            │
│        ├───┼────────┼────────┤
│        │判決  │109 年6 月29日  │109 年6 月30日  │
│        │日期  │                │                │
├────┼───┼────────┼────────┤
│確定判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        ├───┼────────┼────────┤
│        │案號  │109 年度訴字第12│109 年度訴字第14│
│        │      │45號            │45號            │
│        ├───┼────────┼────────┤
│        │判決確│109 年6 月29日  │109 年6 月30日  │
│        │定日期│(協商判決)    │(協商判決)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之案件          │                │                │
├────────┼────────┼────────┤
│備註            │臺中地檢署109 年│臺中地檢署109 年│
│                │度執字第11942 號│度執字第11383 號│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79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