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建佑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68 號、109 年度執字第294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賴建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賴建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有期徒刑5 月 │├──────┼───────────┼───────────┼───────────┤│犯 罪 日 期 │ 108.06.01 │ 108.05.09 │ 108.05.23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 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2951號│第2226、2407、2453號 │第2226、2407、2453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2773號│ 108 年度易字第3502號 │ 108 年度易字第3502號 ││實├────┼───────────┼───────────┼───────────┤│審│判決日期│ 108.12.11 │ 108.12.31 │ 108.12.31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2773號│ 108 年度易字第3502號 │ 108 年度易字第3502號 ││決├────┼───────────┼───────────┼───────────┤│ │判決確定│ 108.12.30 │ 108.12.31 │ 108.12.31 ││ │日期 │ │ (協商判決) │ (協商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2945號。 ││ │ 第1055號。 │2.編號2 至3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