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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柯志民侯驊殷陳昱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榮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168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榮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榮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小姐」、「長宏KT」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將其在中華郵政臺中嶺東郵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嶺東郵局)、玉山商業銀行澎湖分行(下稱玉山銀行)開立之0000000000000 號、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下稱第一商銀)開立之00000000000 號等帳戶,提供予「長宏KT」等人使用,並負責持上開金融卡及存摺、印章,至附表所示之銀行或自動櫃員機提領所詐得之贓款,領得後,再交予「長宏KT」指定之人,而被告每次可獲得其所領款總額之4%作為報酬。嗣該詐騙集團之成員,即於民國109 年3 月間,分別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林夏蓮、張錦玉、林麗珠及邱煊堂,分別佯稱係其等之親友,需向其等借款等不實訊息(俗稱:「猜猜我是誰」),致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林夏蓮等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該集團成員所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由「長宏KT」掌握行騙進度,通知被告將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為告訴人林夏蓮等被害人匯入之贓款提領一空,被告再將領得之贓款交予「長宏KT」所指定之人,而被告因此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3 萬8000元。嗣經告訴人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因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贅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罪嫌,無非以告訴人林夏蓮、張錦玉、林麗珠及邱煊堂於警詢時之證述、現場照片、告訴人匯款之交易明細資料、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被告至銀行臨櫃領款,或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照片、被告與「長宏KT」、「陳小姐」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領取附表所示款項等情不諱,惟堅詞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伊於提款時不知係被害人遭騙之款項,且保留LINE對話內容,並將LINE對話內容提供予警方,未曾想過係提領詐欺集團所詐得之款項云云(見本院卷第134 頁)。然查:

㈠被告於109 年3 月7 日以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聯絡後,將其申設之嶺東郵局、玉山銀行及第一商銀帳戶資料提供予「陳小姐」;另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人士佯裝為告訴人林夏蓮、張錦玉、林麗珠及邱煊堂之親友,向告訴人林夏蓮等人施詐,致使告訴人林夏蓮等人均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將26萬元、10萬元、29萬元及30萬2000元(合計95萬2000元)匯入前揭嶺東郵局、玉山銀行及第一商銀帳戶,暱稱「長宏KT」之不詳成年人士即通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再依「長宏KT」之指示,將91萬4000元交予「林先生」,所餘3 萬8000元則為其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夏蓮、張錦玉、林麗珠及邱煊堂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於109 年3 月27日、3 月29日以自動櫃員機及銀行臨櫃提款之交易明細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張、玉山銀行、嶺東郵局、第一商銀等帳戶個資檢視、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嶺東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商銀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9 年1 月1 日至109 年4 月5 日(最後交易日)之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09 年3 月27日、同年月29日被告至銀行臨櫃及自動櫃員機提款、路口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嶺東郵局、玉山銀行、第一商銀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告訴人林夏蓮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張錦玉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翻拍照片4 張、告訴人邱煊堂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公館鄉農會五穀分部匯款申請書、被害人與暱稱「陳素娥」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匯出匯款憑證畫面翻拍照片11張、告訴人林麗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與暱稱「蓉蓉」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12張、切結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第一商銀帳戶之顧客資料螢幕查詢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嶺東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偵查隊製作之109 年3 月27日、同年月29日被告至銀行臨櫃及自動櫃員機提款之說明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被告與暱稱「陳」、「長宏KT」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交付詐欺款項地點翻拍照片87張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被告與綽號「陳小姐」、「長宏KT」及「林先生」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是否有犯意聯絡,應有積極證據證明,本院無從僅以被告於上揭時、地,將其申設之嶺東郵局、玉山銀行及第一商銀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及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並獲有報酬,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合先說明。

㈡按詐欺集團取得他人帳戶資料、使用他人帳戶資料供被害人匯款及指示他人提款之原因甚多,或因詐欺集團成員為賺取高額報酬,甘冒遭警查獲之風險,提供自己帳戶供集團使用、或因帳戶所有人遭詐騙、脅迫而提供予詐欺集團並配合提款,皆屬可能原因,並非必然係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倘帳戶所有人主觀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無犯意聯絡,係遭詐欺集團詐騙,始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並依詐欺集團指示而提領帳戶內款項,即難僅憑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帳戶所有人之帳戶,及由該帳戶所有人提款,即認該帳戶所有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行。是以,本案應予審究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陳小姐」、「長宏KT」及「林先生」間,是否係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而將其申設之嶺東郵局、玉山銀行及第一商銀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匯款,並依「長宏KT」之指示提款後,將款項交付予「林先生」。茲說明如下:

⒈被告為找尋兼職,於109 年3 月7 日見臉書上徵才廣告,將該廣告上之LINE帳號加為好友,暱稱「陳」之「陳小姐」即向被告表示其為KTrade幣托交易所,需使用多帳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工作內容係提領匯入帳戶內之資金,及將該資金交予負責人,即可獲取提領金額4%之報酬後,被告即將其住址、電話等資料傳送予「陳小姐」,並拍攝其申設之嶺東郵局、玉山銀行及第一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印章、提款卡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予「陳小姐」,且同意擔任提款工作之事實,業據被告⑴於109 年4 月17日警詢時供稱:「我當時在臉書社群看到賺錢的訊息,並加入對方所留之ID(我忘記了),加入後是暱稱『陳』,說這是KTrade幣托交易所,因為需要帳戶做資金流動,所以要我提供帳戶給他,只要錢進去我的帳戶就通知我去領出來,再到指定的地點將錢交給他指定的人。」等語(見偵卷㈡第55頁),⑵於109 年4 月29日警詢時供稱:「於109 年3 月7 日我在臉書的找工作的社團(社團名稱忘記了)看到一則徵才廣告的留言,我就直接加上面留的LINE的ID(ID忘了),與對方『陳小姐』聯絡,對方就跟我說,他們是『KTrade幣托交易所平臺』,在招募工作人員,要提供帳戶註冊綁定交易所,因為存取現金大,存取帳戶不夠用,所以要我提供我的帳戶,並要我翻拍帳戶及身分證、印章傳LINE給她。」等語(見偵卷㈠第22頁),⑶於偵訊時供稱:「(你有去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是。因為在網路上看到賺錢的機會,聯絡情形就如LINE。」等語甚詳(見偵卷㈠第171 頁),並有被告與暱稱「陳」、「長宏KT」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49至69頁,詳附件一)。依此,被告將「陳小姐」之LINE帳號加為好友後,「陳小姐」向被告表示之工作內容係「KTrade幣托交易所」之運作方式,並未提及任何與詐欺集團有關之事項。而現今社會流通之虛擬貨幣種類甚多,交易方式多元,尚難僅以「陳小姐」提及虛擬貨幣之交易,即要求被告主觀上應予查悉或預見「陳小姐」所稱之「KTrade幣托交易所」,為詐欺集團為詐得或徵求人頭帳戶之手法。又被告於109 年3 月7 日與「陳小姐」間,以LINE通訊軟體為如下對話:「陳小姐:麻煩你先把你現在住的具體地址,你的電話號碼和LINE的ID告訴我,方便負責人跟你聯絡。(中間對話省略)被 告:臺中市○○區00路00號。0970******。black*******。(中間對話省略)陳小姐:還有,第一、玉山、臺灣、郵局的存簿、卡片、印章(印章和存簿一起拍),還有你的身份證正反面也拍傳給我,我先完成綁定,一定要拍清楚。(中間對話省略)被 告:(傳送存摺封面照片4 張、印章照片1 張、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各1 張)陳小姐:卡片也要拍。被 告:(傳送提款卡照片4 張)。」等情,有被告與暱稱「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51至55頁)。而住址、電話、銀行帳戶及身分證字號等均屬個人重要資料,被告如非輕信「陳小姐」之詞,實無可能於當日即依「陳小姐」指示,輕易將其帳戶封面及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傳送予「陳小姐」。再參以被告將前揭資料提供予「陳小姐」前,「陳小姐」均係向被告說明有關從事「KTrade幣托交易所」之工作內容,而未涉及詐欺集團。倘被告知悉或可預見「陳小姐」為詐欺集團成員,是否會於當日即將重要之個人資料提供予「陳小姐」,實非無疑。

⒉又被告於109 年3 月7 日與「陳小姐」間以LINE通訊軟體為如下對話:「陳小姐:你3個帳戶,分別是什麼銀行的?被 告:所以4個都給你?陳小姐:是什麼銀行的?被 告:我有第一、玉山、臺灣、郵局。話說我都有在使用,不會影響到我吧?陳小姐:好的,不會有任何影響的。麻煩你先把資料傳給我,我這先完成綁定,之後會有專門負責對接的先生跟你聯絡,謝謝。」等情,有被告與暱稱「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51頁)。依此,被告主觀上如已知悉「陳小姐」為詐欺集團成員,則於提供帳戶資料時,即可預見其帳戶將來可能遭列為警示帳戶而影響正常使用,實無必要詢問「不會影響到我吧?」。

⒊不詳姓名、年籍,暱稱「長宏KT」之人於109 年3 月19日將被告加為LINE好友,於同年3 月19日及3 月22日以LINE通訊軟體為下述對話:「

⑴109年3月19日:長宏KT:您好,劉先生是嗎?被 告:你好,是哦。長宏KT:這邊建議劉先生去開通好網路銀行的部分。不然也很難正常接單喔,綁定的帳戶有4 本。

⑵109年3月22日:長宏KT:好喔。想說內容跟薪水,劉先生都有清楚嗎?被 告:大概而已。長宏KT:主要是負責數位資產虛擬幣交易款的取款部分啦。可以再跟前台問看看喔。被 告:對,就好像是只要領錢,之後扣掉佣金的部分,剩下給你(負責人)就好。」等語,有被告與暱稱「長宏KT」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71頁)。是以,「長宏KT」於109 年3 月19日先詢問被告是否已開通4 家金融機構之網路銀行後,再於109 年3月22日告知工作內容為「數位資產虛擬幣交易款的取款」、「會由我安排外務人員到位置跟你收取」,並未提及任何與詐欺集團有關之事項,且被告係向「長宏KT」確認工作內容「就好像是只要領錢,之後扣掉佣金的部分,剩下給你(負責人)就好」,亦難認被告與「長宏KT」聯繫時,主觀上已知悉其工作內容,係提領「長宏KT」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行騙所取得之贓款。

⒋詐欺集團除有機房成員對不特定被害人行騙外,尚會安排車手隨時待命,確認被害人受騙匯款後,即由集團成員通知車手即時前往金融機構臨櫃或使用自動櫃員機提款,避免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導致帳戶內之款項遭凍結;而車手為獲取提領贓款所可分得之報酬,亦會隨時接受詐欺集團指示,儘速前往金融機構取款。本案被告得知其工作內容為前往金融機構取款後,與「陳小姐」有如下對話:「陳小姐:下個星期能不能請假呢?(中間對話省略)被 告:那我中午去領就好啦,就不用請假啦。(中間對話省略)陳小姐:最好是有請假,一天隨便賺1-2 萬,你那裡還不能請假嗎?要去銀行櫃檯領。(中間對話省略)被 告:一定要請假?不能慢慢領?(中間對話省略)被 告:但我也能邊上班,也賺到錢,之後在離職也可以啊。陳小姐:你堅持不肯請假的話,那就算了。被 告:奇怪…為什麼一定要請假…陳小姐:不請假,你沒辦法在及時的時間裡完成作業。(中間對話省略)被 告:不會啊,我利用我中午的休息時間去處理啊。(中間對話省略)陳小姐:你不願意請假,負責人不會給你派單。被 告:奇怪…我能完成你交代的就可以了吧…為什麼一定要請假…不懂…(中間對話省略)陳小姐:我覺得你去請假,會比較好。被 告:給我正當理由,我就願意請假。阿不然,明明是小事,我覺得沒有必要請假。」,有被告與暱稱「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59至61頁)。準此以觀,「陳小姐」於109 年3 月7 日告知被告「下個星期能不能請假呢?」、「最好是有請假。」,並未直言應請假之真實原因。而被告並未發覺「陳小姐」持續要求請假之真實原因,起先向「陳小姐」表示可使用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無庸臨櫃一次提領大筆款項,且不願配合「陳小姐」請假,僅願利用中午休息時間提款,並告知「那我中午去領就好啦,就不用請假啦。」、「一定要請假?不能慢慢領?」、「奇怪…為什麼一定要請假。」、「奇怪…我能完成你交代的就可以了吧…為什麼一定要請假…不懂」、「給我正當理由,我就願意請假。阿不然,明明是小事,我覺得沒有必要請假。」等語,顯見被告不知該工作內容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及請假之目的係隨時待命,以便即時提領詐欺集團所詐得之款項。再參以被告於109 年3 月22日與「長宏KT」亦有如下對話:「長宏KT:扣除你薪水的部分會由我安排外務人員到位置跟你收取。自己現在有其他正職嗎?被 告:好的,有哦。所以要提起告知我,讓我好請假去處理喔。提前。(中間對話省略)長宏KT:目前從事什麼行業欸。被 告:目前是司機,之後會去當業務。(中間對話省略)長宏KT:明天台中有班。被 告:明天沒辦法,太晚講…。」等語,亦有被告與「長宏KT」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71至73頁),足認被告向「長宏KT」表示其擔任司機,如需「排班」,應提前告知,以便向公司請假。倘被告知悉「長宏KT」為詐欺集團成員,且工作內容為提領詐欺集團詐得被害人所得款項,理應配合詐欺集團而向公司請假,以便儘速將贓款領出,實無可能持續要求「長宏KT」應提前告知,甚至拒絕「長宏KT」之「排班」。至於「長宏KT」於109年3 月25日及26日詢問被告「劉先生,明天可以開始接單?」、「明天會有時間?」後,被告即於翌日即3 月27日向公司請假,惟此乃「長宏KT」配合被告而提前告知,使被告得以順利向其任職之公司請假,尚難據此即認被告與「長宏KT」間有何犯意聯絡,併此說明。

⒌按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以行動電話或通訊軟體相互聯繫時,通常使用匿名,且於通話或文字聯繫完畢後刪除相關紀錄,不會保留與集團成員間之文字對話內容,以避免有部分集團成員遭警查獲,連帶其他成員併同遭警方追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能提供當時我與『陳小姐』、『長宏KT』的對話紀錄,供警方偵辦。」等語甚詳(見偵卷㈠第24頁),並有被告與暱稱「陳」、「長宏KT」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49至91頁,本院將LINE對話內容全文照錄,作為本判決附件一、二,以利全盤檢視被告與「陳」及「長宏KT」間之LINE對話內容)。依此,被告經警方首次通知到案詢問時,即提供其與「陳小姐」及「長宏KT」之全部LINE對話內容,未有刪除、掩飾或隱匿LINE文字對話內容之情。再綜觀被告與「長宏KT」間於109 年3 月26日、27日之對話LINE內容,詳述「提款之金融機構地址」、「網銀餘額查詢結果」、「與外務林先生見面之地點」、「提款數額」及「可獲取之佣金數額」等具體提款細節,此涉及詐欺集團對被害人行騙之人數多寡、被告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及交付贓款地點等重要構成要件事實,被告不僅未隱匿、刪除,反而提供予警方追查,復核與警方所調取之監視錄影畫面及被告帳戶交易明細表相符,足見被告完整保留與「陳小姐」、「長宏KT」間之LINE對話紀錄,並於案發後將該等對話內容提供予警方,揭露其與上開人等之對話內容,此與詐欺集團成員會將彼此間聯繫紀錄刪除,或掩飾、隱匿集團成員間之關係、對話內容及聯繫過程之常情不符,則被告與「陳小姐」、「長宏KT」間是否確有犯意聯絡,實非無疑。

⒍被告於109 年3 月27日(各筆款項提領時間及數額詳如附表所示),自其申設之玉山銀行、第一商銀及嶺東郵局帳戶分別領出38萬6000元、37萬8000元、15萬元,並交付予「長宏KT」指定之「林先生」,未將其可獲取之佣金各1 萬4000元、1 萬2000元及1 萬2000元併同領出,而係延至同年3 月29日15時9 分、15時22分、15時13分許,始將上開佣金全數領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所獲取的佣金都留在帳戶內,我於109 年3 月29日15時9 分去『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將玉山帳戶內佣金1 萬4000元以ATM 提領出來,接著同日15時13分去『大雅郵局』將郵局帳戶內佣金1 萬2000元以ATM 提領出來,再於15時22分去『第一銀行大雅分行』將第一銀行帳戶內佣金1 萬2000元以ATM 提領出來。」等語甚詳(見偵卷㈠第24頁),並有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嶺東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一商銀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卷㈡第89至105 頁)。是以,被告於109 年3 月27日配合詐欺集團提領贓款後之2 日,始將其報酬自前揭帳戶內領出。倘被告知悉其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為避免帳戶遭凍結而無法獲取報酬,理應於109 年3 月27日提領贓款之際,即會將其報酬連同欲交付予上手「林先生」款項全數領出,不會於相隔2 日始提領報酬。又被告於109 年3 月27日受「長宏KT」指示至金融機構取款時,尚有如下之對話:「被 告:好。(傳送網銀擷圖)所以我領25萬處理就好了?長宏KT:對喔。被 告:出來,好的,我馬上去。長宏KT:自己薪水的部分你看看要領出來是要留帳戶啦。有用好說,需要答復買主。被 告:留著。」等語,有被告與「長宏KT」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79頁)。倘被告於提款時知悉其為詐欺集團車手,應已清楚認知前揭提領金額4%為其報酬,是否領出或留在原帳戶內,為其所得處分之事項,無庸經「長宏KT」說明「自己薪水的部分你看看要領出來是要留帳戶啦」後,始向「長宏KT」表示要「留著」,益徵被告於109 年3 月27日取款時,不知該等款項為詐欺集團所詐得之贓款。

㈢至於論告意旨認被告曾向「陳」表示「合法?」、「不會發生事情吧?」、「還有要過銀行人員的詢問那關…都會問什麼用途啊。我有問負責人說,可以回答幫忙代購就好」、「」,堪認被告無高度確信其行為係屬合法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5 頁)。然查:

⒈被告於109 年3 月7 日與「陳小姐」有如下對話:「被 告:就是去銀行提領錢,在交給負責人?合法?陳小姐:對。當然,我們團隊合法作業,都是全球性質貨幣交易平台。(中對話省略)被 告:但就是要利用我的銀行轉帳次數吧?陳小姐:團隊現在剛剛拿下臺灣區域代理,是要做擴展達到指標要求,使用多帳戶交易,以便增加幣的使用量,增加其價值,所以才有對外找合作。(中間對話省略)被 告:問題怎麼交給你們的負責人呢?陳小姐:你在臺中,負責人就在臺中找你面交,臺中我們也有負責人對接的。被 告:所以是當面給他錢就好了?陳小姐:是的。被 告:瞭解,不會發生事情吧?陳小姐:肯定不會的喔。被 告:等等看到一堆人…陳小姐:什麼一堆人啊?被 告:面交的時候…陳小姐:怎麼會。被 告:怕怕…外面壞人多…那可以約超商之類的?比較安全?陳小姐:負責人會跟你約好在哪裡,不會是壞人了。被 告:好哦。」等語,有被告與暱稱「陳」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49、51頁)。然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因人而異,對於合法性之查證及辨識能力高低亦有不同;詐欺集團為遂行其詐術,事先必備妥說詞,試圖取信被害人,且詐騙手法推陳出新,民眾未能適時辨別真實性,致遭渠等訛詐之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之舉措者,尚非罕見。縱有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得以輕易識破,惟仍不能排除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誤信其等說詞。倘若所有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則詐欺集團亦無橫行之可能。依此,被告於前揭對話中,固曾向「陳小姐」詢問是否「合法?」,惟「陳小姐」亦向被告說明「團隊合法作業,都是全球性質貨幣交易平台」、「擴展達到指標要求,使用多帳戶交易,以便增加幣的使用量,增加其價值」等詞,並非完全未向被告說明。縱「陳小姐」所為前揭說詞,僅需經由通常查證管道或稍加冷靜思考後即可輕易識破,惟被告既在網路上找尋兼職,自有可能僅係一時疏忽而予以輕信,實難據此即認被告主觀上明知或已預見「陳小姐」及「長宏KT」等人可能為詐欺集團成員。另被告前揭對話尚提及「不會發生事情吧?」、「怕怕」等語,惟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你在訊息中,為何要問他不會發生事情吧,是否當時擔心對方是不法的或是偏門的?)我當時怕他們是做黑的,類似拿到錢就跑了,例如我錢給他就算了,我的生命也會受威脅,被綁走之類的。我比較單純。」等語甚詳(見偵卷㈠第172 頁)。而依我國超商多裝設有監視錄影器之現狀,被告如已預見其係提領詐欺集團之贓款,則約定在超商將贓款交予「林先生」,不僅無助於逃避警方追緝,反而會使其等交付贓款之過程遭監視錄影設備錄下,徒增遭警查緝之風險,足徵被告辯稱其係擔心於提領鉅款後,遭有心人士強行取走,始表示希望約在超商交款等語,尚非全然不可採信。

⒉又被告於109 年3 月8 日、3 月27日與「陳小姐」分別有如下對話:「

⑴109年3 月8 日:被 告:好,那先這樣,我問你哦,去銀行領那麼多錢,銀行會問說,怎麼會那麼多錢可以領?我沒領過,問一下。陳小姐:不會問的。被 告:好哦,怕會問…就會不知道怎麼回答…。

⑵109 年3 月27日:陳小姐:今天的交易金額比較少了。被 告:算少哦?我感覺領很多,也賺很多了捏。一天是一個月的薪水,超開心的。陳小姐:我不是告訴過你,你只要好好聽負責人的話,跟我們一起賺錢,這樣多好。被 告:是呀,超棒的,只是拿到錢,要給負責人,有點…怕路人看到就是了…還有要過銀行人員的詢問那關,其他就還好。陳小姐:銀行的人員問你什麼啊,其他人都沒有被銀行的人員問過。被 告:都會問什麼用途啊。我有問負責人說,可以回答幫忙代購就好。」,有被告與「陳小姐」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63、67頁)。依此,被告面對銀行櫃檯人員詢問提領大額款項之原因時,係向櫃檯人員表示「幫忙代購」,雖與實際提領原因不符,然依被告與「陳小姐」及「長宏KT」間如附件一、二所示對話內容,被告於提款前已誤信詐欺集團成員「陳小姐」、「長宏KT」之說詞,且受「長宏KT」指示提款時,仍未發覺該等款項係屬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行騙所詐得之款項,均如前述。此外,被告向「陳小姐」表示係其未曾領取如此鉅額,始預先設想回答櫃檯人員詢問時之說詞,而非已預見該等款項之來源為非法。從而,被告向銀行櫃檯人員表示之提款原因雖與實際不符,本院仍難據此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末按犯罪事實之證明,不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程度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故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因此,無被告自白之案件,固應調查必要之證據,即已有被告自白之案件,亦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96號判決可資參照)。查,被告於偵訊時雖供稱:「(涉嫌詐欺有何意見?)我承認。」等語(見偵卷㈠第172 頁),惟被告於警詢時已辯稱:「我也是被騙的。」等語(見偵卷㈠第24頁),及於偵訊時辯稱:「(你當時有無懷疑是詐騙?)還沒有想到。」、「我發現被騙了,帳戶不能使用。我覺得敢做敢當。(當初是否覺得是不好的事?)沒有想那麼多,是怕被綁走,不會想到是非法的事。」、「我也是跟警察講說我承認做這件事情,我覺得我也是被騙的。」等語(見偵卷㈠第171 至173 頁),足認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整體真意,係辯稱遭詐欺集團利用而否認犯罪,且本院經調查前述證據後,認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自不得僅以被告於偵訊時曾為認罪之表示,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被告固將其申設之嶺東郵局、玉山銀行及第一商銀帳戶資料提供予「陳小姐」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且於附表所示時、地,依「長宏KT」指示而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並交付予「長宏KT」指示之「林先生」,惟依公訴人指出之證明方法,無法證明被告與「陳小姐」及「長宏KT」間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本件關於被告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雪萍、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附件一:被告與「陳小姐」自109 年3 月7 日起之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㈠第49至69頁,原文照錄《含錯別字》)

一、109年3月7日週六之LINE對話內容:被 告:請問是做什麼呢?

陳小姐:你好,這裡是Ktrade幣托交易所平台在線服務。請問你住哪裡?幾歲了?有沒有在做正職?我們要看看你是否否在時間上適合我們這份兼職?

被 告:臺中,25歲在工廠當司機。

陳小姐:好的,先跟你簡單說明唷。我們需要招募的工作人員性質:最近虛擬幣交易火爆進行中,為了使Ktrade幣增加價值,團隊需要用多帳戶作交易,現對全台招募合作我們在找人員合作,是不需要你出資的喔。你的佣金是做一單馬上結算的,按實際交易金額4%跟你結算。假設交易交易金額是100000,相應你可以得到4000,麻煩你先看看上面的介紹,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問我喔,謝謝。

被 告:不太懂。

陳小姐:簡單的說就是你的帳戶我這先幫你註冊綁定交易所,要是有交易產生的話,會有資金匯到你綁定的帳戶上,你需要做的就是及時去銀行或者ATM 去把帳戶上的錢提領出來,然後交給我們的負責人,做一單就可以馬上結算一單的佣金,瞭解嗎?

被 告:就是去銀行提領錢,在交給負責人?合法?

陳小姐:對。當然,我們團隊合法作業,都是全球性質貨幣交易平台。

被 告:好的。

陳小姐:請問你的戶名有幾個銀行帳戶呢?

被 告:但就是要利用我的銀行轉帳次數吧?

陳小姐:團隊現在剛剛拿下臺灣區域代理,是要做擴展達到指標要求,使用多帳戶交易,以便增加幣的使用量,增加其價值,所以才有對外找合作。

被 告:瞭解,需要給你簿子?

陳小姐:你只需要把帳戶拍傳給我,就可以,不需要你寄帳戶。請問你有幾個呢?

被 告:三個,郵局可以?所以是錢到我銀行帳戶,我在轉帳給負責人?

陳小姐:郵局的也可以。要是有交易產生的話,會有資金匯到你綁定的帳戶上,你需要做的就是去銀行把帳戶上的錢提領出來。然後面交給我們的負責人,做一單就可以馬上結算一單的佣金,了解嗎?

被 告:問題怎麼交給你們的負責人呢?

陳小姐:你在臺中,負責人就在臺中找你面交,臺中我們也有負責人對接的。

被 告:所以是當面給他錢就好了?

陳小姐:是的。

被 告:瞭解,不會發生事情吧?

陳小姐:肯定不會的喔。

被 告:等等看到一堆人…陳小姐:什麼一堆人啊?

被 告:面交的時候…陳小姐:怎麼會。

被 告:怕怕…外面壞人多…那可以約超商之類的?比較安全?

陳小姐:負責會跟你約好在哪裡,不會是壞人了。

被 告:好哦。

陳小姐:你3個帳戶,分別是什麼銀行的?

被 告:所以4個都給你?

陳小姐:是什麼銀行的?

被 告:我有第一、玉山、臺灣、郵局。話說我都有在使用,不會影響到我吧?

陳小姐:好的,不會有任何影響的。麻煩你先把資料傳給我,我這先完成綁定,之後會有專門負責對接的先生跟你聯絡,謝謝。

被 告:好的,反正就是提領,然後在交給負責人,我就能拿到錢了,這樣吧。

陳小姐:對。

被 告:好,等我一下。

陳小姐:麻煩你先把你現在住的具體地址,你的電話號碼和LINE的ID告訴我,方便負責人跟你聯絡。

被 告:不能用賴聯絡就好。

陳小姐:都要。

被 告:這樣我會有危險吧…陳小姐:不會的。

被 告:臺中市○○區00路00號。0970******。black*******。

陳小姐:地址:臺中市○○區00路00號。電話:0970******。LINE:black*******。你看看是否正確。

被 告:正確。對了,我只有晚上有空,可以?

陳小姐:還有,第一、玉山、臺灣、郵局的存簿、卡片、印章(印章和存簿一起拍),還有你的身份證正反面也拍傳給我,我先完成綁定,一定要拍清楚。

被 告:對了,我只有晚上有空,可以?

陳小姐:天天都要上班,沒有休息的嗎?

被 告:對哦。

陳小姐:可以請假嗎?

被 告:固定禮拜六休。很難。一定要平日早上?

陳小姐:你不是司機嗎?只能呆在廠里嗎?

被 告:兩邊廠區跑。

陳小姐:銀行禮拜六沒有上班啊。

被 告:如果這樣,中午有一個小時休息,我去領給負責人呢?只怕約的地點太遠。

陳小姐:你把資料給我,然後你跟負責人約地好時間吧。

被 告:好,印章怎麼拍?

陳小姐:單獨拍印章也可以。你現在方便拍嗎?

被 告:(傳送存摺封面照片4 張、印章照片1 張、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各1 張)陳小姐:卡片也要拍。

被 告:(傳送提款卡照片4張)陳小姐:請問你的4個帳戶,有沒有開通網路銀行呢?

被 告:只有玉山有。

陳小姐:那你有空的時候,去把其他3 個帳戶的網銀也開通,方便後續的動作。

被 告:怎麼說?不是只需要提領而已?

陳小姐:要查詢餘額啊。

被 告:加上郵局沒有網路銀行吧?

陳小姐:有的,你不知道嗎?

被 告:我去atm查就好啦。不知道捏。

陳小姐:你現在方便去ATM嗎?

被 告:不方便,有點晚了。

陳小姐:那你明天去ATM 打印單子,拍傳給我,不能打印單的,把ATM的熒屏拍給我。

被 告:你是要知道所有餘額?

陳小姐:好唷,你到ATM 使用的時候,你按轉帳20000 到你自己的其他帳戶,會有餘額不足的提示,並不是要你真的轉帳,只是要確認轉帳單子而已被 告:每個帳戶都這樣用?

陳小姐:對。

被 告:好,明天用。

陳小姐:(傳送OK貼圖)被 告:(傳送OK貼圖)那我是綁定好了?

陳小姐:明天綁定。

二、109年3月8日週日之LINE對話內容:陳小姐:(傳送HI貼圖)被 告:(傳送3 紙ATM 提款單照片)玉山銀行那條路在修…可能要晚上了…陳小姐:好的。

被 告:然後我臺灣銀行跟郵局,沒有轉帳功能。

陳小姐:好。

被 告:那晚上在去玉山銀行。

陳小姐:(傳送OK貼圖)被 告:(傳送OK貼圖)陳小姐:你最好是有去開通網銀。

被 告:沒辦法…都要上班…晚點看能不能網路申請。

陳小姐:網銀是要臨櫃申請的。

被 告:哇咧…那沒辦法了…陳小姐:哪你只能去ATM查了。

被 告:對啊。

陳小姐:好的。

被 告:好(傳送玉山銀行ATM 提款單照片)(傳送OK貼圖)。

陳小姐:(傳送HI貼圖)被 告:摁?

陳小姐:下個星期能不能請假呢?

被 告:怎麼說?

陳小姐:早上9 點跟你預約入金,下午銀行下班之前領取出來。

被 告:那我中午去領就好啦,就不用請假啦。

陳小姐:你要時間上來得及喔。

被 告:可以吧,30分鐘應該可以搞定吧。

陳小姐:你的是4個銀行,會來不及。

被 告:不用吧,去7-11不是可以跨行領?

陳小姐:最好是有請假,一天隨便賺1-2 萬,你那裡還不能請假嗎?要去銀行櫃檯領。

被 告:真假,不能用提款機領?

陳小姐:提款機一次不能領超過3 萬,30萬的話,你怎麼領?

被 告:2萬2萬領,可以吧。

陳小姐:金額交易小的可以,交易金額大的話,沒辦法。

被 告:對啊,我就慢慢領啊。

陳小姐:有那個時間慢慢領,不如去櫃檯一次領就可以了啊。

被 告:去櫃檯,第一距離遠,加上要排隊,哪裡比較快…陳小姐:沒有車嗎?

被 告:有啊,我去銀行有點距離。

陳小姐:所以叫你要請假啊。

被 告:關係啊,我慢慢領,10分鐘也夠我領完了。

陳小姐:一個月安排你5 天,就賺10萬了,你還要上班那麼累嗎?

被 告:確定能領到,我就離職。

陳小姐:當然可以領到哦,你都是可以先拿取你的佣金,然後把扣除你佣金剩下的錢交給跟你對接的人就可以啊。

被 告:好的,真的領到,我就離職啊,我也打算跳槽,如果你這邊能賺到那麼多,我還能暫時不用工作。

陳小姐:(傳送與他人之對話擷圖)被 告:我看過啦。但我想真的收到,我在離職也不遲吧?

陳小姐:所以叫你先請假啊。

被 告:一定要請假?不能慢慢領?

陳小姐:你只有真的有領到錢了,你才會覺得離職是為了賺取更多的錢。不能慢慢領的。

被 告:是啊,所以我才說真的領到我就會離職啦。為什麼?

陳小姐:請假一天,你賺到錢,然後你再提出離職,這樣不是很好啊?

被 告:但我也能邊上班,也賺到錢,之後在離職也可以啊。

陳小姐:你堅持不肯請假的話,那就算了。

被 告:奇怪…為什麼一定要請假…陳小姐:不請假,你沒辦法在及時的時間裡完成作業。

被 告:哪裡不行?不是說在銀行下班之前就可以了?

陳小姐:你又要上班,又要去取錢,這樣不是很矛盾?

被 告:不會啊,我利用我中午的休息時間去處理啊。

陳小姐:你說不會沒用的,中午休息時間也不夠用啊。

被 告:哪裡不夠?領錢10分鐘不夠?

陳小姐:你不願意請假,負責人不會給你派單。

被 告:奇怪…我能完成你交代的就可以了吧…為什麼一定要請假…不懂…陳小姐:要不你跟負責人聊聊,看他怎麼說的,可以嗎?

被 告:好。

陳小姐:那這幾天,負責人會加你的賴。到時候你們聊聊。

被 告:好。

陳小姐:我覺得你去請假,會比較好。

被 告:給我正當理由,我就願意請假。阿不然,明明是小事,我覺得沒有必要請假。

陳小姐:你有沒有領過20萬的啊?

被 告:我請假用完,之後的時間呢?沒有。

陳小姐:早上9點到下午4點,你都要聽負責人的安排,瞭解嗎?

被 告:我問到了…對捏…好像只能去櫃檯領大數字…陳小姐:你自己考慮一下吧。

被 告:我可以自己選休假日期?

陳小姐:你休假不是在禮拜六禮拜天唷。

被 告:不是,你不是要我請假?

陳小姐:對啊,你跟負責人約好,你什麼時候休假?

被 告:對啊,所以我才說可以自己選時間?

陳小姐:好的,那你跟負責人約好。

被 告:所以可以?

陳小姐:你時間上能配合就可以。

被 告:什麼意思?我是說我今天請禮拜二也可以?因為我現在還沒辦法跟負責人約時間。

陳小姐:你現在先不用去休假,等負責人和你預約好時間了,你再休假。

被 告:要趕快…請假是要提早請的…陳小姐:提早多久?

被 告:1-2天。

陳小姐:今天申請請每天的假,可以的嗎?明天的被 告:太晚了…就說是提早1-2天…陳小姐:那你和負責人約吧。

被 告:我現在只能二或三。目前沒他賴。

陳小姐:明天他上班了,會加你。

被 告:好,我先來想請假理由…陳小姐:(OK貼圖)被 告:(OK貼圖)對了,不用到一整天吧?不能半天就好?

陳小姐:不確定。

被 告:因為主管問我,處理事情需要整天?我真的想不到什麼理由請整天。

陳小姐:具體要不要一天跟負責人聯繫了才知道。

被 告:好,那就明天跟負責人談看看。

陳小姐:好的。

被 告:好,那先這樣,我問你哦,去銀行領那麼多錢,銀行會問說,怎麼會那麼多錢可以領?我沒領過,問一下。

陳小姐:不會問的。

被 告:好哦,怕會問…就會不知道怎麼回答…陳小姐:沒事的。

被 告:他叫我賴的時候,在告知我一聲哦,謝謝你。

陳小姐:好的。

被 告:好哦,好像沒有加我捏…陳小姐:這幾天會加你的。

被 告:好哦。

三、109年3月10日週二之LINE對話內容:陳小姐:(HI貼圖)被 告:摁。

陳小姐:負責人今天有沒有加你了?

被 告:沒有…陳小姐:哦。

被 告:摁。

四、109年3月12日週四之LINE對話內容:被 告:還是沒加…還是你給我…我加他比較快…陳小姐:有要安排單才會加你的,現在疫情期間,單比較少。

被 告:好。

五、109年3月15日週日之LINE對話內容:陳小姐:(HI貼圖)下個星期,負責人會跟你聯絡。

被 告:好。

六、109年3月16日週一之LINE對話內容:陳小姐:(HI貼圖)被 告:摁?

陳小姐:你這幾天有空去銀行開通網銀,可以嗎?

被 告:沒辦法捏…等我離職吧,現在比較重要是接單吧…陳小姐:因為後續的動作,每次都要去查詢帳戶,所以有開通網銀的話,你就不要到處跑銀行了啊。

被 告:我知道,我之後會開,你放心,加上我這幾間,都剛好在附近,所以還好。

陳小姐:那你不能覺得經常叫你查帳戶,你會不耐煩喔。

被 告:不會,都離很近,你放心。

陳小姐:好的。

被 告:摁。但也怕臨時要我查帳戶,我是也會去開通的。

陳小姐:查到沒到帳的話,那哪就空跑一次,空跑那是沒有薪水的喔。

被 告:瞭解,關係的。

陳小姐:(OK貼圖)被 告:(OK貼圖)

七、109年3月18日週三之LINE對話內容:陳小姐:這兩天,負責人有沒有加你賴了呢?

被 告:沒有…陳小姐:好的,我催一下。

被 告:好哦,在麻煩你了。

八、109年3月25日週三之LINE對話內容:陳小姐:(HI貼圖)被 告:摁?

陳小姐:負責人有沒有加你賴了呢?

被 告:有哦。

陳小姐:有沒有約好什麼時候給你安排啊?

被 告:我在等他安排。

陳小姐:沒有說好什麼時候嗎?

被 告:還沒,教我等他通知。然後我跟他說至少要提前一天告知我,讓我好請假這樣。

陳小姐:現在是單比較少,都會提前跟你約定好的。

被 告:了解,好的。

九、109年3月27日週五之LINE對話內容:陳小姐:(HI貼圖)被 告:摁?

陳小姐:下個星期你所在的那個區域可能會換一個排班人員,到時候有換人的話,那個人會加你的賴,跟你聯絡。

被 告:好的。

陳小姐:(微笑貼圖)被 告:(OK貼圖)陳小姐:你要多聽排班人員的話,他會幫你多安排單的。

被 告:好的陳小姐:(HI貼圖)被 告:今天給你安排單了是嗎?

陳小姐:對啊。交易金額是多少啊。

被 告:四個捏。要說總金額還是分開?

陳小姐:總金額。

被 告:952000。沒有算佣金的部分,沒有扣佣金的部分。

陳小姐:你領到的佣金是多少啊?

被 告:乘於4%呀。

陳小姐:57120,對嗎?

被 告:不是吧…38000啦。

陳小姐:我算錯了。

被 告:哈哈,沒事。

陳小姐:今天的交易金額比較少了。

被 告:算少哦? 我感覺領很多,也賺很多了捏。一天是一個月的薪水,超開心的。

陳小姐:我不是告訴過你,你只要好好聽負責人的話,跟我們一起賺錢,這樣多好。

被 告:是呀,超棒的,只是拿到錢,要給負責人,有點…怕路人看到就是了…還有要過銀行人員的詢問那關,其他就還好。

陳小姐:銀行的人員問你什麼啊,其他人都沒有被銀行的人員問過。

被 告:都會問什麼用途啊。我有問負責人說,可以回答幫忙代購就好。

陳小姐:嗯。

被 告:嘿呀,所以今天金額算少哦?

陳小姐:對啊,一個帳戶入金50萬左右是正常的。

被 告:哦,原來如此,所以我的都才一半而已…陳小姐:是的。

被 告:沒關係,今天這樣我就很滿足了,阿不然50萬放包包…很難拿…陳小姐:可以把我們的聊天紀錄傳到我的主頁嗎?

被 告:為什麼?

陳小姐:吸引別人也加入我們。

被 告:但你不是也有其他人的了?

陳小姐:多帳戶交易,我們才能賺取更多的錢。

被 告:好吧…我是怕個資的問題…陳小姐:是有其他人的…很少有人願意讓我們傳到主頁。

被 告:對啊…就是會怕嘛…陳小姐:好的,那我就不傳了。

被 告:好的,不好意思哦。

陳小姐:我們都會征求你們的意見的。

被 告:了解。

十、109年4月2日週四之LINE對話內容:被 告:所以這禮拜沒有?

十一、109年4月3日週五之LINE對話內容:被 告:你們是詐欺?阿不然我的郵局怎麼被凍結了?

(對話內容結束)附件二:被告與「長宏KT」自109 年3 月19日起之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㈠第71至91頁,原文照錄《含錯別字》)

一、109年3月19日週四之LINE對話內容:長宏KT:您好,劉先生是嗎?

被 告:你好,是哦。

長宏KT:這邊建議劉先生去開通好網路銀行的部分。不然也很難正常接單喔,綁定的帳戶有4本。

被 告:我有告知過,我放假就會處理了。我也說了,我銀行很近,可以一直查帳。

長宏KT:建議啦。嗯嗯。

被 告:瞭解,你明天沒有跟我約,我就打算去處理了。嘿啊。

長宏KT:OK。

被 告:好,所以你明天有要跟我約?

長宏KT:沒有喔,台中下禮拜開始排班。這禮拜已經結束。

被 告:好哦。

長宏KT:嗯嗯。

被 告:好。

二、109年3月22日週日之LINE對話內容:長宏KT:劉先生是有用好了嗎?

被 告:用好了喔。

長宏KT:好喔。想說內容跟薪水,劉先生都有清楚嗎?

被 告:大概而已。

長宏KT:主要是負責數位資產虛擬幣交易款的取款部分啦。可以再跟前台問看看喔。

被 告:對,就好像是只要領錢,之後扣掉佣金的部分,剩下給你(負責人)就好。

長宏KT:扣除你薪水的部分會由我安排外務人員到位置跟你收取。自己現在有其他正職嗎?

被 告:好的,有哦。所以要提起告知我,讓我好請假去處理喔。提前。

長宏KT:會有提早告知的啦。

被 告:好哦。

長宏KT:目前從事什麼行業欸。

被 告:目前是司機,之後會去當業務。

長宏KT:司機?是計程車司機嗎還是?

被 告:不是,工廠的載貨司機。

長宏KT:明天台中有班。

被 告:明天沒辦法,太晚講…長宏KT:沒關係。

被 告:好,不好意思。

長宏KT:不會。

被 告:好。

三、109年3月25日週三之LINE對話內容:長宏KT:劉先生,明天可以開始接單?

被 告:可以。

長宏KT:會有時間開始接單嘿。

被 告:好,只要提前一天講就沒問題。

長宏KT:瞭解,那晚點聯絡。

被 告:好的。

四、109年3月26日週四之LINE對話內容:長宏KT:哈囉。

被 告:摁?

長宏KT:劉先生今天沒有休假嘿?什麼時候可以開始接單?

被 告:沒有啊。都可以,只要提早一天說就好。

長宏KT:明天會有時間?

被 告:好,有,我請假了。

長宏KT:好喔。

被 告:好的,明天等你通知。

長宏KT:嗯嗯。

被 告:好。

長宏KT:要傳給我銀行的地址喔。

被 告:哪個的?這個目的是為了?

長宏KT:要安排外務約位置喔。

被 告:好的。

長宏KT:可以咕狗查詢。

被 告:好知道,我在忙,等我一下。臺灣銀行:428 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第一銀行:428 台中市○○區○○○路00號。郵局:428 台中市○○區○○○路000號。玉山:42861台中市○○區○○街00號。

長宏KT:4本帳戶哪些是有網路銀行嘿?劉先生以後怎麼稱呼?

被 告:都有了。叫我黑楓就好。

長宏KT:黑楓,這稱謂可以喔。

被 告:好哦。

長宏KT:可以叫我阿亦。

被 告:好的。

長宏KT:帳戶餘額的部分網銀再確認一次給我。

被 告:第一餘額2293元。玉山3670元。台灣1156。郵局100元。

長宏KT:網銀查詢截圖給我喔。避免誤會。

被告:(傳送網銀擷圖)對了,整個流程大概要花多久時間呢?

長宏KT:主要還是看你自己的取款時間喔。有貨款入帳我會打給你,你確認到帳再出門去用就好。

被 告:了解。好的。所以我不用在銀行等,我在家等你說入帳,在出門就好?

長宏KT:對喔,現在因為疫情影響。市場訂單數量不多。

被 告:好哦,好,沒關係。

長宏KT:嗯嗯,明天早上聯絡。

被 告:好的。

長宏KT:取款會需要用到存簿印章提款卡跟證件。

被 告:大概什麼時候9點?好的。

長宏KT:這個時間只是會跟你先聯繫而已。

被 告:好的,沒有,我要知道我大概什麼時候要等你,好我9點開始等,可以吧?

長宏KT:交易截止的時間是下午4點。

被 告:好的。

長宏KT:(傳送感謝貼圖)被 告:(傳送OK貼圖)所以佣金是4%對吧?

長宏KT:對喔。

被 告:好的。

長宏KT:具體數額我會算給你。

五、109年3月27日週五之LINE對話內容:長宏KT:早。

被 告:早。

長宏KT:嘿。

被 告:嗯嗯。

長宏KT:黑楓,今天有入帳會打給你喔。交易截止的時間是下午4點,麻煩保持聯繫,注意訊息。

被 告:好的。

長宏KT:嗯嗯。(語音通話,0 :21)玉山銀行到帳貨款數額:260000,購買主(匯款人)姓名:林夏蓮。本單薪水:10000 ,交給外務數額:25萬。由於金額是跨行匯入,到帳會有延遲,你先查看看喔。

被 告:好。(傳送網銀擷圖)所以我領25萬處理就好了?

長宏KT:對喔。

被 告:出來,好的,我馬上去。

長宏KT:自己薪水的部分你看看要領出來是要留帳戶啦。有用好說,需要答復買主。

被 告:留著。怎麼答覆?

長宏KT:我會跟買主答復而已。

被 告:好的。

長宏KT:嗯嗯。

被 告:好了。

長宏KT:先代為保管喔,晚點還有訂單。等外務有到了,再交付可以。

被 告:好的。銀行會問我,為什麼領那麼多捏…你們都是說什麼理由啊?

長宏KT:(語音通話,0;26)沒有聲音欸。

被 告:(語音通話,1:17)長宏KT:(傳送APEX艾沛司運動俱樂部擷圖)黑楓,這裡你有知道嗎?

被 告:所以現在先拿過去?知道哦。

長宏KT:對喔,今天穿怎樣。

被 告:好的,剛好在附近,紅色外套,藍色褲子。

長宏KT:好喔,外務會跟你打招呼。

被 告:好的,他有稱號?這樣比較好確認身分。

長宏KT:林先生。

被 告:好的,等我一下,買一下飲料。

長宏KT:嗯嗯。

被 告:好了。

長宏KT:嗯嗯,晚點還有訂單再打給你喔。剛都是在臨櫃取款的嗎?

被 告:好的,對哦。

長宏KT:好的,提款機有上限的話,還可以再接第二單。

被 告:去臨櫃應該沒有上限的問題吧。…長宏KT:臨櫃不會影響提款機限額。玉山的提款機上限是15萬被 告:對啊,且提款機最多好像只能6 萬。了解,對啊,那剛剛的25萬不可能領出來啊。

長宏KT:本行提款機一次是6萬,上限15萬。了解喔。

被 告:了解,那大數目就不能了。

長宏KT:有新訂單再賴你喔。

被 告:所以最好,還是去臨櫃吧。好的。

長宏KT:訂單數額在上限內的話可以用提款機。

被 告:好哦,那個是每日限15萬,還是一個月限15萬?

長宏KT:當日上限。

被 告:了解。

長宏KT:哈囉,玉山第二筆已經到帳喔。

被 告:好的。

長宏KT:數額是:100000。本單薪水:4000。交給外務數額:9萬6000。

被 告:那我去提款機用就好了吧?

長宏KT:對喔。

被 告:好的。(傳送網銀擷圖)收到了。

長宏KT:OK。領好跟我說喔。

被 告:好的,我現在出去。

長宏KT:嗯嗯。黑楓,晚點郵局還有單。

被 告:好了,好哦。但最晚不是4點?

長宏KT:郵局跟銀行不同喔。郵局可以到五點半。

被 告:好的。

長宏KT:銀行是3點半下班。

被 告:對啊。

長宏KT:玉山10萬好了是嗎。

被 告:對啊,是96000。

長宏KT:好的。

被 告:好的。

長宏KT:你到之前那個位置喔。

被 告:好的。

長宏KT:外務在那邊等你。

被 告:已經在等了?

長宏KT:沒有喔,他大概15分鐘後會到。

被 告:好的。

長宏KT:(未接來電)被 告:(取消)到了?

長宏KT:(取消)(語音通話0 :37)第一銀行到帳數額:290000。本單薪水:12000 。交給外務數額:27萬8000。

被 告:那錢呢?

長宏KT:玉山的你先幫我保管。

被 告:先不給外務?好的。

長宏KT:晚點用好統一交付。嗯嗯。

被 告:好。

長宏KT:郵局到帳數額:302000。本單薪水:12000 。交給外務數額:29萬。第一銀行有看到入帳嗎?

被 告:(傳送網銀貼圖)長宏KT:郵局呢?黑楓,你先用好第一的單子。

被 告:正在處理。

長宏KT:嗯嗯。華南好了說下。華南有完成,先到之前那邊交給外務。然後再用郵局的部分。有了解嘿?

被 告:華南是什麼?第一銀行?剛用完第一銀行。

長宏KT:第一喔。講錯。

被 告:沒關係。

長宏KT:先過去之前那邊。

被 告:那我先拿給外務囉?好的。

長宏KT:嗯嗯。到了說。

被 告:他到了。

長宏KT:嗯嗯。

被 告:好了。

長宏KT:郵局有入帳了嗎?

被 告:(傳送網銀貼圖)有。

長宏KT:好喔。好了跟我說喔。

被 告:好的。

長宏KT:黑楓,有好了嗎?(未接來電)被 告:印章有問題,又跑回去拿另一個。

長宏KT:(未接來電)印章不對嗎?

被 告:郵局網路好像不穩…對啊。現在在排隊了。

長宏KT:了解。還好是郵局喔。

被 告:不好意思。對啊。

長宏KT:不會。

被 告:好的。

長宏KT:等你告知。

被 告:印章不對捏…可以明天早上?他現在幫我改印章…(語音通話0 :27)長宏KT:(語音通話0 :28)郵局網銀轉10萬到第一,再用ATM轉3 萬到玉山。這樣就可以用好了。剩餘的部分等下禮拜統一結算可以。下禮拜還有排班。這樣可以嘿?就是郵局今天可以領28萬,本郵局15萬+ 玉山3 萬+ 第一10萬。

被 告:我還有台灣啊。

長宏KT:郵局網銀可以轉多少?

被 告:不是要領29?還沒用。

長宏KT:今天可以先完成的部分先用好。還要看網銀可以轉多少啦。可以轉15萬的話就全部轉台灣。

被 告:好的。

長宏KT:台銀一天的上限是可以15萬的。

被 告:我試試看。

長宏KT:試看看喔。(語音通話1:44)被 告:他說約定才能轉10萬以上…長宏KT:那轉10萬呢?

被 告:對啊。

長宏KT:轉10萬到第一看看欸。試看看。現在有知道怎樣用APP轉帳嘿。(語音通話0 :29)所以是可以嘿?(語音通話1 :06)大概還需要多久時間。好請外務等。(語音通話0 :36)。(語音通話:33)好了?

被 告:剩玉山4萬。

長宏KT:好喔。

被 告:馬上過去。

長宏KT:到了說下。

被 告:好了。

長宏KT:辛苦了,謝謝。

被 告:這次非常不好意思。

長宏KT:不會啦。

被 告:下次就不會這樣了。

長宏KT:(讚貼圖)被 告:好哦(OK貼圖)。

長宏KT:下班了。

被 告:好的,終於可以好好休息了。

長宏KT:嗯嗯。

六、109年4月2日週五之LINE對話內容:被 告:所以這禮拜沒有?

(對話內容結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侯 驊 殷

法 官 陳 昱 翔

書記官 陳 玲 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7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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