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均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提領時間」欄所載「109 年6月11日」、「109 年6 月12日」,應更正為「108 年6 月11日」
、「108 年6 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關於被告林均翰犯罪事實一、(一)犯行,由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提領詐騙金額之時間為民國108 年6 月11日及同年月12日,業經判決所詳述,是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可認定,而就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提領時間」欄所載「109 年6 月11日」、「109 年6 月12日」顯係誤載,而應分別更正為「108 年6 月11日」、「108 年6 月12日」,以上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