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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6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吳幸芬蔡汎沂蔡孟君

原告
俞國萍
被告
陳秉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7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蔡汎沂

                   法 官 蔡孟君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6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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